入室抢劫、强奸,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,精准辩护后,当事人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。,
2020-11-27 14:10
入室抢劫、强奸,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,精准辩护后, 当事人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(20xx)京0105刑初6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。
入室抢劫、强奸,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,精准辩护后,
当事人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。
当事人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。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xx) 京0105刑初 660 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。被告人赵某某,男, 19xx年xx月x日出生,汉族,出生地黑龙江省xx市,初中文化,农民,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xx市xx乡日新村;因涉嫌犯抢劫罪、强奸罪于20xx年8月16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9月22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。
辩护人宋某某,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王某某(别名:照照) ,男, 19xx年x月xx日出生,汉族,出生地河北省xx市,初中文化,农民,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北华村226号;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8月16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9月22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。
指定辩护人郑某某,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张某某(别名:孔子日),男,1988年3月22日出生,汉族,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,初中文化,农民,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淑村镇南正峪村80号;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8月16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9月22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。
指定辩护人缪某,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蒋某某 ,男, 19xx年x月xx日出生,汉族,出生地河北省xx县,初中文化,农民,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县xx乡xx村31号;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8月16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9月22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。
辩护人张雷,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[20xx]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、强奸罪,被告人王某某、张某某、蒋某某犯抢劫罪,于20xx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因涉及个人隐私,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郑某某、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缪红琰、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综上,根据被告人赵某某、王某某、张某某、蒋某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;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32年8月15日止)。
二、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29年8月15日止)。
三、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)。
四、被告人蒋某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)。
五、在案手机四部,均予以没收;手表一块,变价后折抵赵某某罚金;在案银行卡(卡号: 62xx930600023414,户名:赵某某)内的案款及红色内裤发还被害人马某某;其他物品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 判 长 孙高鹏
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
人民陪审员 赵春喜
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刘 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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